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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受贿案

作者:杭州国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7-24 00:00 浏览量:1536

姚某系某医院合同制职工,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姚某与医院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未从事管理和公务活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受贿罪主体,姚某的工作是报药品计划,姚某虽然收受了回扣,但药品采购是由其他部门决定的,姚某收受回扣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使该药品公司成为同类药品的候选人,姚某只有申报权,没有决定权,医院如果觉得该药品不合适,完全可以否决,而选择其他药品公司,姚某只是为该药品公司提供了一个交易机会,虽然收取回扣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并不构成犯罪。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检察院申请撤回公诉,对本案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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